日前,黔南州卫生健康局牵头草拟了《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发展保护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就《实施细则》制定的必要性和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黔南州居住着布依、苗、水、瑶、毛南等37个民族,民族医药本真性保持完整,医药资源十分丰富。民间医师充分利用本地的药用物种资源,采取有效行医方式,在治疗常见病、多发病方面有着独到之处,受到当地群众的认可和欢迎。制定《实施细则》就为继承和弘扬民族医药优秀传统文化,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建立具有自治州特色的医药卫生保障体系,促进民族医药事业依法有序发展。
二、制定的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分六章三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共4条、第二章保护与发展共9条、第三章服务和管理共14条、第四章人才培养与科学研究共5条、第五章法律责任共3条、第六章附则2条。
一是确定了实施主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负责本细则的实施,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相关工作。
二是明确了经费的投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加大对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的政策倾斜和资金投入,将民族医药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将民族医药事业保护发展经费并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与民族医药保护发展的有关事项。
三是强调民族医药保护与发展责任。规定加强民族医药知识产权保护,对不适宜专利保护的工艺、方法等,可以采取技术秘密的方式实施保护。鼓励支持其成果转化和运用,生产的民族药优先列入医疗机构药品使用目录。要建立道地民族药材评价体系,扶持道地药材优良品种、著名品牌和民族医药企业生产基地建设,加强基地生态环境保护,鼓励采取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等措施保护道地民族药材。支持民族药及其健康相关产业的发展,对民族药及其健康相关产品生产的企业给予政策优惠。
四是鼓励民族医药的传承工作。规定民族医药师承登记、备案等参照《中医药法》关于师承关系相关规定执行。 鼓励符合条件的民族医乡村医生报名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或中医确有专长考试取得执业资格。支持中西医药人员交流学习、研究和运用民族医药及其技术。
五是强化民族药物的利用与开发。鼓励支持医疗机构申报民族药物制剂批准文号。鼓励单位或者个人采取多种形式,参与民族医药及其健康产品保护开发利用。大力推动民族药物、创新药物和健康产品的研制开发,支持应用新技术、新工艺研发新品种。”
六是加强对民族医药的人才培训。鼓励支持有资质条件的教育机构开设民族医药相应专业,积极做好民族医药人才培养工作;培养实用技能型人才,组织民族医药人员开展学历提升教育。将民族医乡村医生纳入县级卫生人才继续教育培训计划,提升技术服务水平和执业能力。鼓励支持民族医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提升学历。”
七是增强了法律责任。民族医药医疗卫生机构和从业人员违反执业等相关规定的,按照《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有关规定处理。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