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表时间:2024年1月 | ||||||||
序号 | 补贴项目名称 | 补贴主管部门 | 补贴对象 | 补贴标准 | 补贴申报流程 | 补贴发放频次 | 补贴发放时间 | 补贴制度文件 |
1 | 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卫健 | 夫妻双方为农业户口(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1973年以来依法生育或收养子女,现存一个子女或两个女孩,年满60周岁,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12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试点方案(试行)》的通知(国人口发﹝2004﹞36号)。 2.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3.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2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特别扶助金 | 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女方年满49周岁,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 (死亡)12720元/人/年(伤残)55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2.国家人口计生委关于完善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对象具体确认条件的通知(国人口发﹝2008﹞60号)。3.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4.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5.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3 | 贵州省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满60周岁的夫妻双方或一方,不包括双方均未生育的夫妻。 | 30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4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缴费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夫妻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及16周岁至22周岁的农业户口未婚子女(不含在校生);按规定落实长效避孕节育措施,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 | 4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5 | 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补贴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中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年满60周岁。 | 78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6 | 城镇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城镇户口的独生子女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夫妻(含“半边户”中城镇户口的一方);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夫妻年满60周岁。 | 1200元/人/年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7 | 计划生育并发症特别扶助金 | 达三级以上相应等级的节育并发症受术者。 | (一级)6240元/人/年、(二级)4680元/人/年、(三级)3120元/人/年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将三级以上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人员纳入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的通知(人口政发﹝2011﹞62号)。2.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关于提高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标准的通知》(黔财社﹝2022﹞86号)。 | |
8 | 独生子女伤残死亡一次性抚慰金 | 独生子女户,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等级1至4级,妻子年满49周岁。 | (死亡)一次性发放30000元/户、(伤残3级及以上)一次性20000元/户、(伤残4级及以下)10000元/户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1月30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2月20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2月28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次性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9 | 独生子女保健费 | 领取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家庭,从领证当月起每月领取不低于10元的独生子女保健费,子女满14周岁止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每年1月15日前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报审批表后村(居)调查评议、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报乡镇初审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个人材料审批,确认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10 | 农村计生“两户”入住老年公寓(敬老院)补助金 | 夫妻双方均为农业户口的计生“两户”和子女死亡的计生无孩户(含“半边户”农业户口的一方),夫妻双方或一方年满60周岁;实际入住老年公寓或敬老院的时间当年不少于6个月。 | 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 新增对象每年1月15日前,由本人自愿到村(居)申报填写审批表,经村(居)调查评议、审议后张榜公示7天,2月25日前村(居)上报乡镇初审后张榜公示7天,3月15日前乡镇报县级审批,确认后公告7天,4月1日前省、市校验审核确认完成补贴申报。 | 一年一次 | 每年10月31日之前 | 1.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统筹落实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黔财教〔2011〕237号)。2.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贵州省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四项制度”对象确认条件的政策性解释》的通知(黔人口办发〔2012〕3号)。 | |
11 | 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 | 与被监护人共同居住且有管理照护能力的法定监护人。无法定监护人或法定监护人无管理照护能力的,由患者所在地关爱帮扶小组结合实际,按照《民法典》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指定监护人。 | 每名监护人,每年最高补助4800元,具体补助金额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每季度考核在80分及以上的,发放补助1200元;70分至79分的,发放补助900元;60分至69分的,发放补助600元;低于60分的,停发该季度补助。 | 省州县三级每年纳入预算,基层关爱帮扶小组按时对 监护人履责情况进行考核,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对考核情况进行审核,提交财政部门集中、统一、定期发放。 |
每季度一次 | 下一季度上旬发放上季度补助。 | 《省卫生健康委省委政法委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监护补助发放工作〉的通知》黔卫健函〔2023〕120号 | |
12 | 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金 | 黔南州农业户籍计生“两户”家庭女孩 | 600元/人/学期 |
在读对象需持户口和身份证、应届初中毕业生持高中(中专)入学录取通知书(县外就读对象还需持就读证明)向户籍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卫生健康部门提出申请,由乡(镇、街道办事处)按照本人身份进行初步审查,并张榜公示(公示期七天)。各乡(镇、街道办事处)审核公示无异议进行确认后,填报登记表,报县(市)卫生健康局、教育局复核确认,确认资料由县(市)卫生健康局归档存放。各县(市)卫生健康局每年将确认奖励对象花名册、助学奖励金发放情况汇总表及县卫生健康局、县教育局会签的资金确认文件分上、下学期两次上报州卫生健康局。 | 一年两次 | 一般为本年度9月30日前、12月31日前 | 1.黔南州人口和计划生育局黔南州教育局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监察局关于实行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的通知(黔南计生发〔2008〕18号)2.黔南州财政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关于印发《黔南州农村计生户女孩助学奖励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黔南财社〔2019〕70号) |
(卫生健康)部门2024年度惠民惠农财政补贴政策文件.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