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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2024年《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 职业健康知识宣传——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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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矿山井下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每小时负重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kg的作业,或者间断负重、每次负重超过 25kg的作业。

二、女职工在经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
级冷水作业;

2.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二级、第三级、第四
级低温作业;

3.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高处作业。

三、女职工在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作业场所空气中铅及其化合物、汞及其化合物、苯、
镉、铍、砷、氰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二硫化碳、氯、己内酰胺、氯丁二烯、氯乙烯、环氧乙烷、苯胺、甲醛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
作业;

2.从事抗癌药物、己烯雌酚生产,接触麻醉剂气体等的作业;

3.非密封源放射性物质的操作,核事故与放射事故的应急处置;
4.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高处作业;
    5.冷水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冷水作业;
    6.低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低温作业;

7.高温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8.噪声作业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的作业;
9.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规定的第三级、第四级体
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10.在密闭空间、高压室作业或者潜水作业,伴有强烈
振动的作业,或者需要频繁弯腰、攀高、下蹲的作业。

四、女职工在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的第一项、第三项、第九项;

2.作业场所空气中锰、氟、溴、甲醇、有机磷化合物、有机氯化合物等有毒物质浓度超过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作业。

五、女职工特别待遇

1.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2.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3.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4.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5.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6.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7.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和医疗费用,对已经参
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8.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9.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
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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