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现通知你单位即日起20日内补办申请校验手续,如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依据《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我局将注销你单位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特此公告。
附件:逾期未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名单.xlsx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6年7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