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医疗机构:
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医疗机构应当于校验期满前3个月向登记机关申请校验。截止至2025年11月19日,共有6家医疗机构逾期未办理校验手续(名单见附件)。现予以公告,责令相关医疗机构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日之内申请补办校验手续,如在限期内仍不申请补办校验手续的,我局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七十条、《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试行)》第十条的规定,注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联系方式:0854-8515003,
地址: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办公室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5年11月2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