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为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急救与非急救分类管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健全非急救转运服务机制,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卫生健康服务需求,我局牵头起草《黔南州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建议:
1.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都匀市文峰街道办事处云宫社区52栋黔南州卫生健康局(邮编:558000)。
2.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qnztgb@163.com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20日。
附件:《黔南州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试行)》(征求意见稿)
黔南州卫生健康局
2024年11月21日
附件
黔南州非急救转运服务管理工作方案(试行)
(征求意见稿)
根据《关于开展改善就医感受提升患者体验主题活动的通知》(国卫医政发﹝2023﹞11号),为深化医疗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进一步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按照急救与非急救分类管理、政府引导与市场调节相结合的原则,探索建立健全非急救转运服务机制,规范非急救转运服务,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多样化卫生健康服务需求,现特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服务范围
非急救转运服务主要与院前急救业务区分,主要包括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和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
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指除院前医疗急救服务之外,不需要实施急救措施但需要配备相应医务人员、药品耗材、监护设备、搬运工具等并给予一定医疗服务的“点对点”医疗转运活动,主要包括医疗机构利用专业车辆和专业医护人员为医院之间转诊转院、出院(含临终转运、自愿放弃治疗等)患者返家、行动不便患者就医等提供医疗转运服务。转运过程中的医疗服务主要包括吸氧、监护、输液等延续性或维持性治疗行为以及相关护理、照看、搬运等服务,不包含急危重症的专业性抢救治疗服务。
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是指不需要任何医疗行为,为出院后的患者提供院后转运和助行便民服务,如非急救院际转运、出院患者转运,或为行动不便患者提供的转运服务等。
二、服务区域
服务区域主要在黔南州辖区内,患者需跨行政区域长途转运服务的,承担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或企业应主动了解所跨行政区域非急救转运服务要求,规范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
三、服务主体
(一)医疗机构。按照《院前医疗急救管理办法》要求,急救中心(站)和急救网络医院不得将救护车用于非院前医疗急救服务。在保障院前医疗急救的基础上,鼓励医疗机构自行配置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配备本机构的医护人员和运送人员,形成一个非急救转运服务单元,为出院或转院患者提供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医疗机构车辆不能满足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需求时,可按有关规定和程序与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企业进行合作,进一步满足患者需求。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原则上医疗机构只提供转出或转入本院患者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
(二)营运企业。鼓励市场主体按照公安、交通、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等部门规定,购置符合国家相应规定转运服务车辆,履行经营主体责任和相应社会责任,合法经营,遵守转运服务要求,为出院或转院患者提供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
四、服务方式
非急救转运服务应坚持公益性为主,医疗机构、企业服务主体应通过本单位官方网站或与网络服务平台合作等方式,对外公示车辆信息、服务价格、服务内容等信息,确保服务内容、服务价格等公开透明,主动接受群众和各部门监督。患者根据医疗机构、企业提供的非急救转运服务情况自主自愿选择。鼓励医疗机构与企业建立帮困机制,为困难群众减轻负担。
五、承担非急救转运任务基本条件
(一)医疗机构承担非急救医疗转运任务的基本条件
1.健全工作制度。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等规定,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黔南州辖区登记注册,并建立健全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科室、人员、车辆、转运信息、应急预案、业务培训、病情评估、质量控制、感染防控、监督管理、不良事件处置、投诉受理、价格公示、争议解决等管理制度。
2.建立服务平台。鼓励医疗机构建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信息化管理平台、APP、小程序或单独设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电话,设置须区别于急救“120”的统一专用热线电话。州卫生健康局将结合州紧急医学救援中心建设推进情况,探索建设非急救转运调度信息化平台,设立统一的州内非院前急救转运服务号码,使院前急救、非急救转运分开呼叫、分类管理,确保两类服务有序运行。
3.规范服务管理。
(1)规范人员管理。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师、护士、救护员(担架员)、驾驶员等工作人员应具有相应的资质和岗位证书,严格履行岗位职责,统一着装,规范服务。
(2)规范车辆管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应符合卫生行业标准WS/T292-2008《救护车》的规定,合理配备满足实际医疗转运服务所需药品、器械和设备等;车辆外观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院前医疗急救”等标识。严禁将医疗机构救护车辆、非急救医疗转运车辆承包、转租、变相转包(租)给任何单位或个人;严禁个人或第三方将其他车辆挂靠在医疗机构,用以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医疗机构应为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购买第三者责任保险和车上人员责任保险。
(3)规范订单管理。为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秩序,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在执业地接受预约订单或服务申请。原则上,转运服务的起讫点至少一处在其执业地,严禁长期驻留外地接单或接受服务申请。每次医疗转运服务开始前,患者或家属应首先履行非急救医疗转运特种服务相关承诺,供需双方应签订转运服务协议,进一步明确双方责任、权利、义务、过程风险、免责情形、收费标准和法律责任等。
(4)加强质量控制。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各项管理制度,明确专(兼)职部门和人员加强转运服务全流程管理,持续保障和改进服务质量。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要根据病情需要、转运距离、患者及家属要求等合理配备车辆、人员及所需药品、器械等。
(5)加强感染防控。医疗机构要依照有关规定加强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全过程医疗废弃物处置、清洗消毒等管理,严控交叉感染。
(6)做好应急处置。医疗机构应制订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培训及应急演练。医疗机构在实施转运途中,被转运人员因身体突发不适或者病情加重的,随车工作人员应根据情况进行必要的救治处置,同时紧急拨打“120”,并按120急救指挥中心指令尽快送医。
4.公开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开展非急救医疗转运过程中发生的医疗服务按照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有关政策执行,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费用可参照《贵州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公布2021年第一批新增、修订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通知》(黔医保发〔2021〕31号)中“自愿租用救护车城区外转运患者的,收费标准由医患双方协商而定”的要求,按规定合理制定本医疗机构车辆收费标准。医疗机构应在显著位置或网站对外公开医疗转运服务收费标准,标明收费项目名称、计价方法、具体标准及监督电话等。在转运服务开始前应事先告知被服务方并征得同意,签订服务协议,主动提供费用清单。严禁中途违规加价,或对服务对象及家属提出不合理要求等。
5.严格监督管理。州、县(市)两级应及时向社会公开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区域、转运服务机构名单及监督电话等,以便于社会查询、监督、反馈评价或投诉。因故中断提供转运服务的机构、人员、车辆,应提前报备和公告。要将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纳入对医疗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对违反相关规定的,依法依规处理。
(二)营运企业承担非急救非医疗转运任务基本条件
1.服务主体要求。营运企业应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注册,核定经营范围有非急救转运服务。支持具有合法经营资质的企业平等参与从事非急救转运服务,鼓励在黔南州具备一定行业规模并有从事运输经营服务经验的企业参与。
2.车辆要求。承担非急救转运的车辆应隶属于承运单位,符合国家标准的车型(救护车类别),满足转运基本要求,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册登记,年检合格,保险齐全。按照国家公共行业标准GB7258-2017《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A802-2019《道路交通管理机动车类型》的规定,在国家和省级未明确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辆所属机动车使用性质细类时,进行探索其使用性质确定为“非营运”,只允许开展非急救转运服务,不得从事非急救转运以外的经营活动。车辆外观统一为蓝白色,应标有运营单位名称、服务电话、“非急救转运服务车(蓝色)”,不得喷涂120、急救中心、红十字等字样,不得非法改装,不得加装警灯警报等装置。车辆外观颜色改变的,应按规定到当地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办理变更登记。车辆可依法依规配备上车担架床、担架、氧气袋等不需要医护专业人员使用的设备。营运企业应当建立车辆动态监管平台,车辆应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等,参照客运企业管理要求,落实人员动态值守。未具备医疗机构资质单位,原则上不允许开展医疗救治活动。营运企业未有医疗资质需与医疗机构合作的,双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签订协议,明确双方责、权、利等。
3.人员配置。转运车驾驶员、担架员等,要求无刑事处罚记录,无重大社会负面影响或信用不良记录;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可能危及行车及患者安全的疾病病史。驾驶员应持有相应准驾车型驾驶证3年以上,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近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无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记录,近1年内无超载、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担架员能胜任搬运等体力工作。所有车上工作人员必须为非急救转运承运单位的签约员工,经过急救知识和急救技能培训。
4.服务价格要求。非急救转运服务收费标准要符合有关部门规定,合理制定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价格,实行公示制度,做到收费公开透明、明码标价,开展转运服务前应与服务对象签订收费标准、服务价格知情同意书,严禁中途加价。
5.规范企业运营管理
(1)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应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制定非急救转运风险防范的应对手册,包括车辆运营管理制度、人员工作职责、书面告知签字制度、车辆消毒制度,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制度、预案及工作流程。
(2)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上岗必须统一着装,佩戴工作牌,仪表端正,举止文明。规范服务行为,做好相关材料的登记、统计与保存工作。
(3)非急救转运车辆工作人员需严格履行岗位职责,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熟练掌握不同病种出院患者的搬运与照护技能,保障转运、搬运过程中的安全;强化服务意识,严防差错事故的发生。
(4)非急救转运车辆完成任务后立即返回,不得私自出车。转运车辆应停放在专用车位,保持车上通讯器材、车载GPS状况良好。不得拒绝接听或自行中断网络、车载或电话联系。车上设备、附件不得私自拆卸。
(5)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应详细记录转运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转出医院、转入目的地、转出时间、转入时间、里程收费、联系电话、服务对象或家属签字等内容。
(6)在遇突发事件紧急医学救援时,从事转运经营的承运单位需接受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调度,参与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六、部门分工及监管职责
(一)卫生健康部门负责牵头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工作,对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的医疗机构、营运企业进行医疗卫生监督和指导,依法查处非法行医等行为;协调急救中心为营运企业非急救转运从业人员开展急救知识与技能、基本救护技能等培训考核,不断规范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运行。
(二)交通运输部门负责依法查处利用非急救转运车辆非法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等行为。
(三)公安交管部门将对非急救转运车辆实行登记注册、使用性质变更登记;对转运车辆驾驶员资格进行查询、审核服务;依法实施转运车辆道路交通安全的监督检查。
(四)市场监管部门负责对非急救非医疗转运服务机构价格、收费等进行指导,对违规价格行为依法监督检查和查处,对医疗机构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车辆配备的医疗器械进行监管,对营运企业非急救转运车辆医疗器械配备进行指导。
(五)医保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从事非急救医疗转运服务机构做好非急救转运收费的明码标价工作。
七、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充分认识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卫生健康部门要切实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工作组织领导,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协作,共同研究解决非急救转运工作中发生的难点、堵点问题,着力构建长效机制,切实遏制非急救转运服务市场乱象。
(二)加强日常监管。各级各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加强非急救转运服务检查和监管,对不规范的服务单位进行约谈并督促整改,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和防止“黑救护车”等现象发生。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级各相关部门、各医疗机构要加强宣传引导,让群众知晓非急救转运服务政策,主动选择正规转运车辆,保障自身健康合法权益。
本工作方案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若国家和省级有新规定,按照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