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执法事项名称 |
执法类别 |
执法依据 |
承办机构 |
法律 |
行政法规 |
地方性法规 |
部委规章 |
政府规章 |
1 |
医疗机构购用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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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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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2 |
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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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3 |
护士执业注册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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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国务院令第726号2020年3月27日)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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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4 |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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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九条、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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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5 |
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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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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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6 |
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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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1992年卫生部令第24号)(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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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7 |
放射源诊疗技术和医用辐射机构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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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709号2019年3月2日修订)第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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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改)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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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8 |
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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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9 |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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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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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16日修订)第二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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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0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十七条 、 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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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1 |
医疗机构建设项目放射性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改)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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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2 |
单采血浆站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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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采血浆站管理办法》 (2015年5月27日修正)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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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3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执业注册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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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0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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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4 |
中医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
行政许可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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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5 |
中医医疗机构执业登记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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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施行)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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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6 |
确有专长的中医医师资格认定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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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医术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注册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11月10日))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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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17 |
对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医师执业证书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四条第三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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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 |
对《医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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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 |
对《医师法》第五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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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 |
对《医师法》第五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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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 |
对《医师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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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2 |
对《医师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22年3月1日施行)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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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3 |
对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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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2003年8月5日)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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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4 |
对《献血法》第十八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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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5 |
对临床用血的包装、储运、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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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献血条例》(2000年11月25日)第二十八条 |
《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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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6 |
对单位和个人雇佣他人冒名顶替献血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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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献血条例》(2000年11月25日)第二十五条、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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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7 |
对未取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单采血浆许可证》,非法从事组织、采集、供应、倒卖原料血浆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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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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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8 |
对《血液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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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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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9 |
对单采血浆站已知其采集的血浆检测结果呈阳性,仍向血液制品生产单位供应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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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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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0 |
对涂改、伪造、转让《供血浆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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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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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1 |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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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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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2 |
对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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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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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3 |
对《血站管理办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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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站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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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4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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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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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5 |
对医疗机构使用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血站供应的血液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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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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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6 |
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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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2019年2月28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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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7 |
对《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修订)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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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8 |
对医疗机构违反规定发布医疗广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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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广告管理办法》(2015年9月1日修订)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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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39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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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0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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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1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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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2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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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3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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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4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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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5 |
对《传染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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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6 |
对在国家确认的自然疫源地兴建水利、交通、旅游、能源等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进行施工的,或者未按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的意见采取必要的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七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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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7 |
对《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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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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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8 |
对在自然疫源地和可能是自然疫源地的地区兴建大型建设项目未经卫生调查即进行施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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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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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49 |
对加工、出售、运输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或者来自疫区可能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皮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消毒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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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六十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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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0 |
对单位和个人非法经营、出售用于预防传染病菌苗、疫苗等生物制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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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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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1 |
对单位和个人在传染病暴发、流行时有下列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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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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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2 |
对个体行医人员在执行职务时,不报、漏报、迟报传染病疫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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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实施办法》(1991年12月6日)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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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3 |
对三级、四级实验室未经批准从事某种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或者疑似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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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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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4 |
对违反规定,在不符合相应生物安全要求的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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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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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5 |
对《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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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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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6 |
对未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或者承运单位经批准运输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未履行保护义务,导致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者样本被盗、被抢、丢失、泄漏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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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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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7 |
对实验室工作人员出现该实验室从事的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有关的感染临床症状或者体征,以及实验室发生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泄漏时,实验室负责人、实验室工作人员、负责实验室感染控制的专门机构或者人员未依照规定报告,或者未依照规定采取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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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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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8 |
对拒绝接受卫生主管部门、兽医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有关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扩散的调查取证、采集样品等活动或者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有关预防、控制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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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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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59 |
对发生病原微生物被盗、被抢、丢失、泄漏,承运单位、护送人、保藏机构和实验室的设立单位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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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六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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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0 |
对《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八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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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1 |
对《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八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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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2 |
对《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八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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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3 |
对《疫苗管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八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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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4 |
对《疫苗管理法》第八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八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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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5 |
对《疫苗管理法》第九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2019年6月29日)第九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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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6 |
对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隐瞒真实情况、逃避交通卫生检疫的,拒绝接受查验和卫生处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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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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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7 |
对在非检疫传染病疫区的交通工具上发现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时,交通工具负责人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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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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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8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六十九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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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69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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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0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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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1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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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2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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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3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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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4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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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5 |
对《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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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6 |
对未取得职业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擅自从事职业卫生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卫生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七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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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7 |
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第八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八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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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8 |
对违反《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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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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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79 |
对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未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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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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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0 |
对放射工作单位违反规定,未给从事放射工作的人员办理《放射工作人员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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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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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1 |
对放射工作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个人剂量监测,个人剂量监测或者职业健康检查发现异常,未采取相应措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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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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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2 |
对放射单位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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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四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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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3 |
对技术服务机构未取得资质擅自从事个人剂量监测技术服务的,或者医疗机构未经批准擅自从事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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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四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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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4 |
对开展个人剂量监测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承担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检查的医疗机构有《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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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办法》(2007年6月3日)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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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5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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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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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6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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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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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7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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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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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8 |
对违反《艾滋病防治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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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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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89 |
对提供、使用未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的进口人体血液、血浆、组织、器官、细胞、骨髓等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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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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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0 |
对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查验服务人员的健康合格证明或者允许未取得健康合格证明的人员从事服务工作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未在公共场所内放置安全套或者设置安全套发售设施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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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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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1 |
对无证从事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或者医学技术鉴定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2017年11月4日修正)第三十五条 |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17年11月17日修订)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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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2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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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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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3 |
对未依法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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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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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4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对顾客用品用具进行清洗、消毒、保洁,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用品用具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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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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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5 |
对《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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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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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6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安排未获得有效健康合格证明的从业人员从事直接为顾客服务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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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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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7 |
对公共场所经营者对发生的危害健康事故未立即采取处置措施,导致危害扩大,或者隐瞒、缓报、谎报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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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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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8 |
对未经卫生行政部门许可新建、改建、扩建校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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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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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99 |
对违反《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和第十条规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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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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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0 |
对学校组织学生参加劳动不提供必要的安全和卫生防护措施,致使学生健康受到损害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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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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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1 |
对学校供学生使用的文具、娱乐器具、保健用品不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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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三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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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2 |
对拒绝或者妨碍学校卫生监督员依照本条例实施卫生监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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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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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3 |
对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以及诊所未经备案执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九十九条第一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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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4 |
对逾期不校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仍从事诊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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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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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5 |
对出卖、转让、出借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九十九条第二款 |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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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6 |
对诊疗活动超出登记或者备案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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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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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7 |
对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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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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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8 |
对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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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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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09 |
对未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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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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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0 |
对《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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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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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1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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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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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2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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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3 |
对医疗卫生机构将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排入城市排水管网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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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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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五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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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6 |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有关医疗人员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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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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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7 |
对医疗机构或者其他有关机构拒绝进行尸检、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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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2月20日)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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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8 |
对医疗机构篡改、伪造、隐匿、毁灭病历资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第四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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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19 |
对医疗机构将未通过技术评估和伦理审查的医疗新技术应用于临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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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0 |
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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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第四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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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1 |
对医学会出具虚假医疗损害鉴定意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第四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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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2 |
对尸检医疗机构出具虚假尸检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6月20日)第四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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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3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五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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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4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五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五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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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5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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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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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6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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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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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7 |
对在作业场所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有毒物品或者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有毒物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二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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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8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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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29 |
对未经许可,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四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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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0 |
对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用人单位违反规定,在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破产时未采取有效措施,妥善处理留存或者残留高毒物品的设备、包装物和容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五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1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六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2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七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3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八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4 |
对《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2002年5月12日)第六十九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5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十条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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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6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十一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7 |
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年8月20日修正)第四十三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8 |
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二条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39 |
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四十五条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0 |
对《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年9月29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1 |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2 |
对《消毒管理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四十三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3 |
对消毒后的物品未达到卫生标准和要求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四十四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4 |
对未经批准擅自设置人类精子库,采集、提供精子的非法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第二十三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5 |
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展人类辅助技术的非医疗机构和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2001年2月20日)第二十一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6 |
对集中式供水单位安排未取得体检合格证的人员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或安排患有碍饮用水卫生疾病的或病原携带者从事直接供、管水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7 |
对《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订)第二十六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8 |
对生产或者销售无卫生许可批准文件的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订)第二十七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49 |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第五十四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0 |
对医疗机构未按照规定保管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处方,或者未依照规定进行专册登记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第五十五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1 |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第五十六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2 |
对《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第五十七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3 |
对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情节严重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处方管理办法》(2007年2月14日)第五十八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4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第七十二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二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5 |
对《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 第七十三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三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6 |
对提供虚假材料、隐瞒有关情况,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的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资格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七十五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7 |
对发生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被盗、被抢、丢失案件的单位,违反规定未采取必要的控制措施或者未依照规定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十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8 |
对依法取得麻醉药品药用原植物种植或者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实验研究、生产、经营、使用、运输等资格的单位,倒卖、转让、出租、出借、涂改其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许可证明文件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八十一条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59 |
对不符合规定的医疗机构擅自从事精神障碍诊断、治疗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三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0 |
对未依照《精神卫生法》规定履行精神卫生工作职责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二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1 |
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四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四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2 |
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五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3 |
对《精神卫生法》第七十六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2018年4月27日修正)第七十六条 |
|
|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4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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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三十九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5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6 |
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一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7 |
对医疗卫生机构转让、买卖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二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8 |
对医疗卫生机构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未采取紧急处理措施,或者未及时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三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69 |
对医疗卫生机构无正当理由,阻碍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执行职务,拒绝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或者不配合执法部门的检查、监测、调查取证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四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0 |
对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未按照规定要求处置医疗废物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2003年10月15日)第四十五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1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订)(卫生部令第46号)第三十八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2 |
对医疗机构使用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人员从事放射诊疗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3 |
对《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规定行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
|
《放射诊疗管理规定》(2016年1月19日修订)第四十一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4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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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四十九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5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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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五十条 |
|
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6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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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五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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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7 |
对《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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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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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8 |
对村卫生室、诊所、社区卫生服务站未经核准擅自使用抗菌药物开展静脉输注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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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菌药物临床应用管理办法》(2012年4月24日)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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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79 |
对医疗机构聘用不得从事管理工作的人员从事管理工作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五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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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0 |
对经考核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超出注册的执业范围从事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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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1 |
对违规举办中医诊所、炮制中药饮片、委托配制中药制剂应当备案而未备案,或者备案时提供虚假材料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五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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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2 |
对擅自开办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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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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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3 |
对民族医医疗机构超出备案范围开展医疗活动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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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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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4 |
对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开展民族医药行医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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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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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5 |
超出民族医药执业服务范围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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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民族医药保护发展条例》(2018年8月1日起施行)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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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6 |
对擅自生产、收购、经营毒性药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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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1988年12月27日)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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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7 |
对《护士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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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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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8 |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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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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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89 |
对《护士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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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护士条例》(2020年3月27日)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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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0 |
对未取得保健用品卫生许可证生产保健用品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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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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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1 |
对《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情形的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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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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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2 |
对保健用品生产人员无健康证明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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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保健用品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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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3 |
对《医疗质量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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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质量管理办法》(2016年9月25日)国家卫计委令第10号)第四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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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4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一百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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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5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1日实施)第一百零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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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6 |
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情形的行政处罚 |
行政处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2020年6月2日实施)第一百零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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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7 |
对生活饮用水在生产、输送过程中被污染,可能引发传染病流行或者对人体健康造成损害事件的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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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修正)第二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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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8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场所和物品,有关单位和个人拒绝消毒处理的,采取强制消毒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二十七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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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199 |
对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采取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正)第五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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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0 |
查封涉嫌违反本医疗废物管理规定的场所、设备、运输工具和物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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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0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九条第(四)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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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1 |
封存、检验、消毒有证据证明可能被艾滋病病毒污染的物品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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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艾滋病防治条例》(2019年3月2日修)第四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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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2 |
对拒绝隔离、治疗、留验的检疫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检疫传染病病人和与其密切接触者,以及拒绝检查和卫生处理的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的交通工具、停靠场所及物资,采取强制检疫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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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1998年11月29日)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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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3 |
对发生危害健康事故的公共场所依法采取封闭场所、封存相关物品等临时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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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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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4 |
对医疗机构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有证据证明可能流入非法渠道的,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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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六十条第二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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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5 |
发现实验室从事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造成实验室感染事故的预防、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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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4月4日修订)第四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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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6 |
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采取的控制措施 |
行政强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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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7 |
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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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人口科技〔2011〕67号) 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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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
208 |
供水单位卫生安全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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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2015年7月31日修订)第十六条 |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2016年4月17日修订)第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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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09 |
对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2013年6月29日修订)第五十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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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0 |
对个体行医医师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法》(2009年8月27日修正)第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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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1 |
对爱国卫生工作进行检查监督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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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爱国卫生工作条例》(2004年5月28日修正)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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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2 |
对消毒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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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毒管理办法》(2017年12月26日修订)第三十六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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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3 |
对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2018年12月29日修正)第六十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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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4 |
对献血工作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1997年12月29日)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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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5 |
对医疗机构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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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5月1日修订)第三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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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6 |
对母婴保健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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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2022年3月29日修订)第三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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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7 |
对血液制品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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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血液制品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修订)第三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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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8 |
对学校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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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卫生工作条例》(1990年6月4日)第二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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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19 |
对公共场所卫生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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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2019年4月23日修订)第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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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017年12月5日修订)第三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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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20 |
对医疗废物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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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年1月8日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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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21 |
对中医药服务的监督检查 |
行政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2016年12月25日)第二十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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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
222 |
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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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2018年3月19日修订)第二十五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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黔南州卫生健康局行政审批科 |